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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修订“涉及食品补充剂相关注释条文”

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海关总署   2020-11-30)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六、七期)的公告),其中涉及对“21.06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食品补充剂相关注释条文的修改等,修订内容自2020121日起执行。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是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之一。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对《协调制度注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中国海关对《税则注释》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修订。

  据了解,2017年版《税则注释》中对“21.06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食品补充剂的相关注释为:

  (十六)通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以植物精汁、果子精、蜜、果糖等为基料,加维生素,有时还加微量的铁化合物制成,其包装上一般标明有强身健体作用。但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类似制品不包括在内。

  本次公告中食品补充剂相关修订内容为:

  (注:下文所标识的页码为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版)中的页码。)

  第144页,品目21.06,注释条文

  将原文修改为:(十六)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或膳食补充剂的制品,含有或主要含有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浓缩物、提取物、分离物或类似的食物成分、以及其人工合成物质,用于日常膳食的补充,不论是否含有甜味剂、着色剂、香料、芳香物质、载体、填充剂、稳定剂或其他改善性状的添加剂。这种产品的包装通常标明本产品用于强身健体、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不足或改善营养不良。

  这种制品不含有足够剂量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活性成分。本品目不包括含有足够剂量活性成分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制品(品目30.0330.04)。

  第144页,品目21.06,排他条款

  将原文修改为:(三)作为供人食用的食品补充剂的含可可制品(品目18.06)。

  第432页,品目30.03,注释条文

  将原文修改为:另外,本品目还不包括含有维生素或矿物质的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这种制品用于强身健体、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缺乏或改善营养不良。这种制品可以是液态、粉状或类似形状,一般归入品目21.06或第二十二章。

  另一方面,若制品中的食物或饮料部分仅仅是药性物质的支持剂、载体、甜味剂或加工助剂(例如,为了便于服用),则仍应归入本品目。

  第434页,品目30.04,注释条文

  将原文修改为:另外,本品目还不包括含有维生素或矿物质的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这种制品用于保健、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不足或改善营养不良。这种产品可以是液态、粉状、片状、胶囊状或类似形状,一般归入品目21.06或第二十二章。

  另一方面,若制品中的食物或饮料部分仅仅是药性物质的支持剂、载体、甜味剂或加工助剂(例如,为了便于服用),则仍应归入本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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