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说进口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性更高。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公平贸易,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建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工作宗旨是协调指定国际食品标准、准则和建议,统称为“食品法典”。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是《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是非强制性标准,不强制要求所有国家采用。
世界各国、各地区对在当地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所用食品添加剂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风险评价方法。即进口食品应该符合进口国的食品添加剂相关管理规范。但是,会出现在这个国家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另一个国家却不能使用的问题。这是因为:
①各国对某一食品添加剂的需要与使用有差异;
例如:过氧化苯甲酰在美国可以作为面粉处理剂使用,但是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认为无技术的必要。
②各国都采用使用申报制度,如果没有申报,即没有评审。
例如:2009年5月,上海市质监局发现味千拉面公司违规使用山梨糖醇(液),丙二醇的使用量超过我国GB2760-2007允许范围。但是,随后经使用单位申报, GB2760-2011已允许山梨糖醇(液)和丙二醇用于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中,最大用量分别为30.0g/kg和1.5g/kg。据此,味千拉面公司就不存在违规问题。
显然,没有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不一定就不安全。我们国家批准了其他国家没有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就认为该食品添加剂不安全,也是错误的。所以,不能说进口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更安全。
![]() |
北京市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1402室 邮编:100020 Copyright®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
TEL:010-59795833 FAX:010-59071335,59071336
京ICP备0504338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