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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今年拟大修

(来源:人民网    2017年4月15日)

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力争在年内完成——这是不久前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所定的目标。

计划指出,为了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在去年10月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无论是网络还是线下,最重要的就是要确立监管标准,然后严格执行,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要明确的重点内容。

多地出台食品安全条例

“十二五”期间,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95.8万起,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万余起。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7.2万批次,合格率为96.8%。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规划指出,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包括源头污染问题突出、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尚有差距、监管能力尚难适应需要的显著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规划认为,法规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在“十三五”时期,需要加快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就包括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重点、难点都在基层。基层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神经末梢,是具体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基层监管是否落实,是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成败的关键。正因为如此,在国家层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之前,辽宁、上海、安徽等多地出台或启动了相关立法,尝试依据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和措施。

对“互联网+”加强监管

规划提出,在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基础上,还将加强检验检测、监测评价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科技支撑,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实施在线智慧监管。互联网+食品”已成为食品执业和售卖新业态,加强“互联网+”方式的监管,不仅是高科技监管方式的体现,更是和监管对象相匹配的监管设置。

这样的监管思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同样有所体现。

送审稿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 长期以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监管一直存在比较大的难度,今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根据送审稿,需要责任约谈的情形主要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

送审稿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对于网络食品的监管,既要考虑到网络购物在价格、速度等方面的优势,又要考虑到整个链条的安全,不能因为害怕出问题而草率给网络平台设置障碍,需要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正如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及的“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一样,送审稿进一步强化了对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严格监管。

送审稿主要在六个方面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强化企业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明确制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限量方法的情形;在强化双随机检查的基础上,增加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强化案件办理中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明确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衔接程序。

尤其是强化企业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被视为送审稿中的一大亮点。

送审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技术手段检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固然要起到源头上的把关作用,但在监管方面,消费者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对此,送审稿对食品召回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送审稿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送审稿同时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实施分级管理,按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划分了24、48、72小时的三级召回制度。而且,实施食品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级别设定的时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进一步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既要发挥企业的主动召回作用,强化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还要进一步细化企业主动召回的程序,同时要强化行政机关责令召回的程序性规定,规定有关主管机关拒绝和怠于强制召回的时候,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对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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