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我国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我国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并与6月20日实施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不仅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还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标准中的附录A对240种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作出明确规定, 并列出了77种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附录B列出了允许使用的400种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和1453种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如果计划使用尚未被我国GB2760-2011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则需要向卫生部申请新食品添加剂,或扩大使用范围。
虽然,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我国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但是卫生部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馆、快餐店要严格执行索证(购买食品添加剂时索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索票(购买食品添加剂时索要发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保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由国家批准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如果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也便于追根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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