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制定“食用氢化油使用限制”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年5月5日)
2016年4月22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038号公告,制定“食用氢化油的使用限制”,自2018年7月1日施行(以制造日期为准)。主要内容:食用氢化油包括完全氢化油及不完全氢化油(或称部分氢化油)。完全氢化油指经氢化处理,达完全饱和或接近完全饱和,碘价小于或等于4的油脂,可以使用于食品;不完全氢化油指经氢化处理,但未达完全饱和,碘价小于4的油脂,不得使用于食品。
![]() |
北京市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1402室 邮编:100020 Copyright®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
TEL:010-59795833 FAX:010-59071335,59071336
京ICP备0504338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