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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办食品函〔2015469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过渡期等有关问题的建议》(中国食协〔2015〕2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于2015524日正式实施,请你协会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做好行业贯彻实施。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名称修改带来的旧版标签标识问题,经研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2016630日前生产的食品,允许其标签标识继续使用GB 2760-2011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2016年630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进行标签标识。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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